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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收费标准

点击:49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12-02

一、镇江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镇江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镇江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办理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证明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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