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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点击:72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12-10

一、南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南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办理流程

(一)、受理

1、缓缴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

2、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文件。

3、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并持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业务审查审批

1、初审。业务人员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缓交手续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

(1)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完整。

(2)是否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供的文件。

(3)申请缓缴期限是否为一年。

2、复审。业务主管人员对初审内容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中心主任对该项业务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的业务资料,由业务人员传递给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并建立业务档案。

单位持审批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缓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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