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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点击:240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1-14

一、常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常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办理材料

1. 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批准文件

2.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

3. 上一年度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审验的财务报表和工资报表

4.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申请表

三、常州住房公积金退缴受理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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